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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頒佈實施後面臨大修。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近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據悉修訂草案保留了現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按照風險防範、全過程監管、各方法律責任制、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等四大思路對現有的一些條款作出重要修改。草案明確要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關於“最嚴格”的內涵,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連用三個“最”作進一步闡釋: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毫無疑問,三個“最”字,代表了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形勢嚴峻性的認識。正因為其嚴峻性,公眾對實踐五年等待大修的食品安全法有自然的期待。
  號稱最嚴格的新法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公眾的期待?從媒體披露的信息看,與舊法相比,新法具備兩大亮點:一是責任更加從嚴,二是更便於消費者維權。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紕漏,主要緣於三個環節:生產、銷售和監管。新法對這三大環節的責任者,明顯加大了處罰力度,無論新增條款規定違法經營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將“終身退出”,還是細化並加重對失職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特別增設責任約談制度,都意味著本行業的經營、監管者的違法成本大大提高了。
  而就更便於消費者維權這一點,修訂的意義尤其重大。一部好的法律,不但應該“好看”,最重要的是必須“好用”。作為與民眾生活聯繫最為緊密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實踐中原本應該最為活躍,但事實是並非如此。這提醒人們,在食品安全領域,維權的門檻也許過高,維權成本可能讓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躊躇不決。而在維權方面,修訂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現行賠付,不得推諉。按照法學專家的解釋,這一條款一旦實施,消費者維權時,“無論是生產商還是銷售商,誰有賠付能力,哪個企業容易找到,消費者就可以先找哪一個”。“便於維權”、“鼓勵維權”,通過類似條款,食品安全新法所傳遞的消息怎不令人鼓舞?
  法律愈趨嚴格,從理論上講其威懾力只會有增無減。但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往往會超過理論的想象,如果僅僅著眼於法律的威懾,眾所周知,中國的食品安全早就納入了刑法保護,刑法修正案規定食品安全犯罪情節嚴重者可處死刑,又單獨列明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瀆職的刑事責任,而如此嚴厲的法律條文似乎並未從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和監管瀆職的發生。
  看來,要讓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踐不偏離其初衷,一方面需要提高法律的執行力,謹防一部好的法律總是居於“備而不用”的狀態;另一方面正如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時所遵循的思路:在重視法律作用的同時強調“社會共治”。
  社會共治首先來源於共識之養成。當公眾為食品安全憤怒,共識已經誕生了。社會共治還應該明確社會每個成員的責任。食品領域中的“互害”現象讓人尷尬更讓人深思:社會生活是一種交錯的格局,每一個社會成員在強調別人的義務時是否也需要對自己的責任保持應有的清醒?  (原標題:[社論]食品安全仰仗嚴格法律更需社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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